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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学院各类计算机机房通过校园网开展上网服务的暂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211.83.176.16    作者:     来源:   日期:2006-11-10     浏览:     

关于转发《关于学院各类计算机机房通过校园网

开展上网服务的暂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党总支、系、处:

为加强我院各类计算机机房通过校园网开展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规范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由学院网络信息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关于学院各类计算机机房通过校园网开展上网服务的暂行管理规定》,经院党委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党总支、系、处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bet365在线娱乐场委员会办公室

二○○四年四月十三日

主题词:转发  上网服务  管理规定  通知


抄送:院领导(一)

发:党总支、系、处(各一)

存档:(二)                                                          共印45份


 

关于学院各类计算机机房通过校园网

开展上网服务的暂行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院各类计算机机房通过校园网开展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规范管理,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高校上网场所清理整顿工作进一步加强校园网管理的紧急通知》(教电[2004]9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019号)精神,特制定以下暂行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上网服务机房,是指本院通过学院信息管理中心接入学院计算机校园网,并且与中国教育科研网以及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相连接的计算机机房。院内所有机房禁止通过其他渠道接入互联网。

本院内各类计算机机房通过校园网开展互联网上网服务的机房,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我院各类计算机机房通过校园网上网服务的,应遵守国家颁布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 学院网络信息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暂行规定进行管理。对上网机房行使监督管理职能。

第四条 我院开展上网服务的场所,应当为师生员工提供良好的服务,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凡上网的用户,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严格自律、文明上网、开展健康文明的网上活动。

第五条 凡开展上网服务机的房,首先应由本部提出申请、部门主要责任人签字,并与学院网络信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机房上网安全协议,到信息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各机房要设立专职机房管理员,并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员。

第七条 机房管理员应做到

一、机房只对本学院师生员工开放,非本院人员者不予接待;禁止未成年人进入机房;

二、机房管理员要管理好分配给该机房的IP地址,禁止使用非本机房IP地址;

三、凡上机者,应持有上机证、学生(员)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第八条 各机房应做到

一、机房应设有相应的防病毒、防有害信息传播等安全技术措施;

二、有健全完善的网络信息安全制度;

三、为不影响学生第二天学习且考虑到学生的身心健康,机房开放时间周一、二、三、四、日晚上不得超过9:30,周五、六晚上不得超过10:30;

四、各机房应开展有益于大学生身心健康的上网活动。

第九条 各上网机房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显著位置悬挂《机房工作人员值班制度》、《上机人员须知及操作规定》;

二、不得将上网机房作为盈利场所,更不允将机房对外出租;

三、不得安装不利于大学生身心健康的电脑游戏;

四、要认真落实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措施;

五、要在机房内显著位置张贴醒目的文明上网公约和机房主管部门、学院保卫处及的举报电话;

六、机房内发生计算机安全事故或案件,应立即向机房主管部门、学院保卫处报告;问题严重者,应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条 机房和上网用户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

一、制作或者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实施其他破坏性程序;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与互联网连接的机房不得利用机房制作、复制、查阅、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愚昧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誉的;

九、有损于学院声誉和形象的;

十、严重歪曲事实真相的;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二条 未落实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未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的,由学院网络信息工作领导小组依照《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学院信息管理中心有权中断网络连接。

第十三条 联网机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报学院保卫处或公安部门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本暂行管理规定由bet365在线娱乐场网络信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bet365在线娱乐场网络信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党委宣传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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